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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年2月6日 星期一

信用卡分期新規定

2012年2月起,金管會規定,信用卡分期付款手續費採固定金額且一次收取,銀行也可依與持卡人約定的標準,手取手續費的利息。此外,分期的每期應付本金,將全額納入最低應繳金額,如此可避免未還清的餘額,在滾入循環利息計算。 至於選擇分期又提前清償的違約金,銀行只能收一筆固定金額,若還款期數越多,需遞減收費,且不得收取『剩餘期數』的利息。而逾期未繳者,銀行可依約定利率收取遲延期的利息,但不得以複利計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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